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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中华法系中,法术害人称为“蛊毒魇魅罪”

2017-12-17 08:02| 发布者: 管理员| 查看: 1589| 评论: 0|原作者: 冀妮子

摘要: 在中华法系中,法术害人称为“蛊毒魇魅罪”,这是早已确立的一般刑事犯罪。在中国古代法典中很早就有“造畜蛊毒”和“魇魅”二项罪名,因为这二者都是用旁门左道等邪术害人,因此这种犯罪被列入十恶中的“不道”。以 ...

在中华法系中,法术害人称为“蛊毒魇魅罪”,这是早已确立的一般刑事犯罪。在中国古代法典中很早就有“造畜蛊毒”和“魇魅”二项罪名,因为这二者都是用旁门左道等邪术害人,因此这种犯罪被列入十恶中的“不道”。[attach]37986[/attach]

以清代为例,关外时期,崇祯九年,即崇德元年(1636)颁诏大赦天下时,将“蛊毒魇魅”正式列入“十恶”。魇魅满文原档中写作“fadambi ",意为“使法术”。

那么到底什么是魇魅呢?《唐律疏议》说:“蛊有多种,罕能究悉,事关左道,不可备知。”至于“魇”是指对所憎嫌人,“或图画形象,或刻作人身,刺心钉眼,系手缚足”。“魅”指“或假托鬼神,或妄行左道之类,或咒或诅,欲以杀人者”。总之,“魇魅者,其事多端,不可具述,皆谓邪俗阴行不轨,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”。

由于在清代社会中用此术害人很普遍,因此处罚也比较严厉。

崇祯十一年,即崇德三年(1638)刑部处理了一件贵族亲属间的“魇魅”案件,就属于此例。

“岳托贝勒新福晋诉其大福晋于刑部:言大福晋召我至其家,曰:‘将头靠近,’遂按我头,拔取一发,于是我不食其饭与肉,还至室,令塔尔布曰:‘尔去,福晋取我一发,尔索回给我,不与,我必控诉。’塔尔布曰:‘若出此言,尔首领不保矣!’遂去竟退缩不还报。因遣我之两包衣妇人往索之。大福金亦遣其两包衣妇人威胁我曰:‘适见尔发上有虮子,为尔捉之,误摘尔发,已于尔面前掷之矣,留尔发何为?若声言此事彼此俱不便。’……经刑部审讯之,“两次遣人相胁,从魇魅之术拔取新福金之发俱实,······众议此系魇魅,断无生理,因论死。”

由以上事例可看出,岳托大福晋拔出新福晋一根头发不还,即被刑部定为“魇魅”,诸王大臣覆议时也认为“此系魇魅,断无生理,因论死”。处罚够严厉的。

又据史料记载,凡是犯有“造畜蛊毒罪”及教唆犯处以绞刑。家属、里正,知而不纠者,皆流3000里,逢赦不赦。犯有魇魅罪各按谋杀罪减二等,如果施于至亲尊长处斩刑。

由此看出,刑罚苛刻为此罪处罚的一个特点。但是,即使这样,用法术害人仍然是古代社会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,这也是统治者所痛恨的一个方面,所以,此罪的确立目的就是稳定社会秩序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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